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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长清法院五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作者:「」

发表于:2023-05-06 13:04:38

浏览:116 次

阳光司法 德润长清

2022年度长清法院五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01.“某中石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案

原告:济南某中石公司

被告:某中石(平阴)公司、王某

【案情摘要】济南某中石公司成立在先,王某曾在该公司工作。某中石(平阴)公司成立在后,王某为股东之一。两公司经营范围有交叉。诉讼过程中,某中石(平阴)公司注册“某中石”商标。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名称相近,经营范围存在交叉重合,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王某曾在济南某中石公司工作过,其对济南某中石公司的名称系明知,但仍未尽到合理的避让。本案中,某中石(平阴)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中石”的行为,主观上有攀附济南某中石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应认定对济南某中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本案支持了原告济南某中石公司要求被告某中石(平阴)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诉求,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某中石(平阴)公司在诉讼中将“某中石”注册为自有商标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并要求其赔偿济南某中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增加其违法成本,节约司法、行政以及社会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2.《有梦的人生才精彩》文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某知识产权公司

被告:某酒业公司

【基本案情】某知识产权公司与《有梦的人生才精彩》一文作者签订《文字作品独家版权授权书》,约定将该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该公司使用。某知识产权公司发现某酒业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上述文章,侵害某知识产权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酒业公司承认在其公众号发表了该文章,同意通过法院调解方式化解此案。

【调解经过】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考虑到被告在外地,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开展线上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4000元。

【典型意义】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很多公司或个人都开设运营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为了吸引读者眼球、增加阅读量,微信公众号会发表诸多文章,但并没有意识到,未经授权随意发表文章,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亦或著作权合法受让人的权益。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随意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专有许可范围的文章,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03.

“某蜜”哈密瓜商标权案

原告:海南胜某公司

被告:济南长清某超市

【基本案情】海南胜某公司拥有“某蜜”商标和“某蜜 SILK MELON”商标,该公司生产的“某蜜”哈密瓜具有较高知名度。济南长清某超市销售的哈密瓜上使用的商标,与海南胜某公司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文字构成方面相同,字体上略有差别,与海南胜某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某蜜 SILK MELON”商标,在读音、含义方面相同,部分文字构成及字体有差别。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南胜某公司系“某蜜”、“某蜜 SILK M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本案中,济南长清某超市销售的哈密瓜产品标签上,突出印有“某蜜”二字,与海南胜某公司“某蜜”商标及“某蜜 SILK MELON” 商标相比较,在读音、含义、文字构成方面相同,字体上虽有差别,但整体结构相似,且使用范围为相同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为海南胜某公司所生产或与海南胜某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也是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销售者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此案也警示销售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同时也要注意留存进货及付款凭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04.

语文主题学习书籍商标权案

原告:北京华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平阴文某百货店

【基本案情】北京华某科技有限公司系“语文主题学习”注册商标权人,享有该商标权权利。平阴文某百货店未经许可,在拼多多通过其经营的平台店铺“某学习书城”擅自销售“语文主题学习”系列图书,所售图书经与正版图书比对,封面图片不清晰,内文文字粗细不统一、不清楚,印刷不清晰。

【裁判内容】北京华某科技有限公司系“语文主题学习”注册商标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图书与北京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北京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高度相似。平阴文某百货店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经营者线上销售盗版书籍将被认定为侵权。该案的判决能够促使图书经营者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售卖正版图书,引导全社会逐步形成全民自觉购买正版图书,抵制盗版图书的社会风尚。

05.

视听作品《侠魔志》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

被告:山东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享有视听作品《侠魔志》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11月,山东某科技公司通过备案并付费的方式取得“sdfuxxxxxx.com”网站的使用权,期限三年,届满后未撤销备案。2022年3月,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涉案网站提供《侠魔志》影片在线观看,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为山东某科技公司为由,要求山东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ICP备案登记为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如果备案经营者提交证据证实其不是实际经营者,不宜仅以备案登记信息为判定经营者的唯一依据。本案中,山东某科技公司对涉案网站的付费使用截止日为2020年11月,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主张的侵权时间发生之时,该网站的实际注册商已为案外人,不能认定所诉侵权行为为山东某科技公司所为。因此,判决驳回了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ICP即网络内容服务商,是指向广大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ICP证即网站经营的许可证,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ICP备案主体不宜单独作为判定侵权主体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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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2年度长清法院五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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