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依法享有某微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身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后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微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
原告A公司认为被告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删除网站中相关侵权内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费用10000元。
莲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内容提供商(英文名简称ICP)备案,由非经营性网站的开办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具有初步认定备案者为该网站开办者的作用。网站内容是否为该主体提供,被告是否是涉案域名的实际持有者,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认定。
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其已将案涉域名对外转让,不再继续运营和管理该域名所对应的网站的证据。当被告已合理举证证明其已将涉案域名转让,案涉域名实际持有者非ICP备案主体时,原告仅依据域名备案情况认定侵权行为实施主体的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一些个人或公司会选择搭建网站进行宣传推广,大多数域名的ICP备案主体通过向域名注册商购买域名,并需要在工信部网站备案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当域名到期未续费后,域名会被注册商回收,重新进入流通,此时域名注册商一般不会对原ICP备案主体进行注销,原ICP备案主体也没有意识到需要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若该网站后续发生传播非法信息的违法行为时,原网站ICP备案主体往往会被认为是实际侵权人而被起诉。故在此提醒大家,网站因域名过期、不再续费等各种情况废弃时,务必第一时间将ICP备案信息注销,个人或公司在转让域名时,也应保留好相应的证据,避免纠纷发生。
原标题:《域名废弃不注销 小心成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