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要办理?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2.在生产加工场所或通过互联网销售不是本生产单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生产者。
3.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
二、什么时候办理?
1.首次办理
(1)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3)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若在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可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证到期自动失效。
2.备案变更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自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信息。
3.备案注销
(1)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2)经营者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3)经营者营业执照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备案编号自行失效。
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内
(除广州、深圳)的市场主体
可在粤商通App办理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首次备案、变更、注销
首次备案
方式1:先获得营业执照,再办理仅销售预包装备案
(1)获得营业执照后,打开粤商通App,点击首页左上角,将定位切换至企业经营地。
(2)搜索“预包装”,选择“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首次备案”。
(3)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信息,即可完成备案。
方式2:同时办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备案
在粤商通App开公司、办个体,只需填写1次表格,可同时办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1)点击【市监】-【开办企业】。
(2)点击【开始办理】。
(3)根据页面提示【添加】。
(4)或勾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即可同时办理。
备案变更、注销
(1)获得营业执照后,打开粤商通App,点击首页左上角,将定位切换至企业经营地。
(2)搜索“预包装”,选择“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变更”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
(3)点击【变更】或【注销】,即可开始办理。
温馨提示
1.同一市场主体分别在不同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以食品经营场所分别备案。
2.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
3.地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4.食品经营场所面积应填写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区域面积,不包括家电、服装、日用百货等非食品区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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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郑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