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




二、 ICP与B25




三、 几个关键问题


),均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需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许可,主管部门为工信部。
3. 负面清单对外资运营的影响?电信业务历来是限制外资进入的重头领域,截至目前,其依然在负面清单内。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规定(统称为“负面清单”),增值电信业务(除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业务外),外资股比仍应不超过50%,且工信部对上述持股比例的审查是层层穿透的,即:不论是外资投资已持有ICP许可的内资企业,还是外资在境内投资后新申请ICP许可的,都需要满足前述股比限制。随着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则(“外商投资新规”)的正式实施,对于从事负面清单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接及管理企业设立、变更事宜。此前实施数年的商务部门审批+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行政程序,将基本简化为在市场监管部门实行“一站式”的审核/登记,无需再去主管商务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4. 外资企业持证?对于已经成立且合法存续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在满足持股比例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ICP许可证。根据工信部公布的相关指南以及此前适用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3],外资企业申请ICP许可的,需先行取得工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审定意见书》”),之后自主管商务部门取得《中外合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批复以及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载明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举出电信业务种类的营业执照后,向工信部提交ICP许可的申请。但如前文所述,外商投资新规实施后,即使是负面清单内的企业,商务部门亦不再直接与企业对接或向企业出具批准证书/批复,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尚未就此问题进行修订或更新。根据我们与工信部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到的情况,外商投资新规实施后,特别是在外商投资电信新要求(定义见下文)出台后,实操中相关外资企业可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直接向工信部提交ICP许可的申请,而不再要求企业提交主管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书或批复,亦无需向工信部申请事前的审定意见书。这也为相关外资企业申请办理ICP许可扫清了现实的障碍,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展。5. 持证企业转外资?若外资拟投资已取得ICP许可的内资企业或者拟投资的企业之下属企业中存在已持有ICP许可的企业的,根据前文所述的原则可能涉及ICP许可主管部门的变更(即主管部门由地方通信管理部门变更为工信部),涉及的程序较为复杂。根据工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申请服务指南》,上述情况将涉及原有ICP许可证的注销以及向工信部申领新的ICP许可证(在许可证注销前仍继续有效,企业实际经营业务不会受到影响)[4]。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今年9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工信部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合称“外商投资电信新要求”)明确取消了此前一直以来在外资申请ICP许可证过程中需前置办理《审定意见书》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工信部的系统中公布的相关办事指南仍未就此进行更新,且未对取消审定意见书后,持证内资企业转外资的具体流程进行进一步说明。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持证企业转外资一般需经历如下流程:持证企业需先向原有的地方通信管理部门申请注销ICP许可证,之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股东,再之后向工信部提交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申请(提交材料中包括已在地方通信管理部门申请注销ICP的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工信部向企业下发新的ICP许可证(“常规流程”)。该等流程耗时较长,涉及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衔接,且工信部有可能对此流程进行进一步的更新或作出不同解释,因此该等流程目前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建议交易各方提前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如持证企业系接受涉外的风险投资,由于风险投资惯常对交割时间要求较为严格,可能不会给予长达数月的交割窗口期。对于此类要求尽快交割的投资,实践中存在一些变通的处理方式,比如:在不改变内资持证公司内资属性的前提下,境外投资人及企业创始人等相关方通过境内WFOE协议控制内资公司、搭建VIE架构完成融资。搭建VIE架构整体流程相比常规流程可能耗时相对较短,但会产生额外的搭建成本;且如企业考虑未来境内上市,相关VIE架构亦需根据届时监管审核要求进行调整或拆除。
暂时放弃经营ICP业务,待境外投资人进入后重新申请ICP许可:相关持证内资公司先行注销ICP许可,并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经营范围的变更,待境外投资人进入公司后,另行向工信部重新申请ICP许可。该等流程虽可缩短投资交割的时间,但可能对持证企业正常业务的经营存在影响,且未来重新申请ICP许可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持证企业在未持证期间实际仍从事ICP业务,根据相关规定还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5]。
先行完成投资的工商变更及交割,后续处理ICP许可问题:此种操作方式可大大缩短境外投资的交割时间,但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时可能会涉及虚假陈述问题(登记系统一般会要求企业确认是否涉及负面清单),后续对于企业ICP业务的合规运营也将造成隐患。


四、 结语


注/释
[1]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6月6日最新修订。[2] 根据《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号文),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不含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审批程序。[3]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 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的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如根据前述规定适用内资程序的,则无需更换相关许可证。[5]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作者简介朱永春
zhuyongchun@zhonglun.com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微信:johnson1789
赖海燕
laihaiyan@zhonglun.com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韩雅华
hanyahua@zhonglun.com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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