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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规征民意 工程竣工时尚有农民工工资未结清的,拟暂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作者:「」

发表于:2023-07-24 07: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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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至8月18日。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与承包企业按时结算,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工程竣工时尚有农民工工资未结清的,不予办理工程款支付审核材料,暂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款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分离

《征求意见稿》提出,强化源头治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到位。负责审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在立项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工程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拖延拨付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对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由承担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建设单位向承包企业所付工程款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分离,人工费的具体拨付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领域项目不低于20%,交通项目不低于8%,水利和市政项目不低于12%)。

严格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合同造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总包单位进场前,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

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发放“月结月清”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强化过程监管,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承包企业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要督促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使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登记,对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农民工,全部实行电子考勤管理(交通、水利等非封闭施工项目,可采用移动设备、电子围栏等电子考勤方式进行),并上传至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对因“抢工期”使用临时性用工较多的,要采取建立线下用工台账、对工人拍照留痕等方式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

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要督促承包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开设独立的实体银行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严禁使用子账户或虚拟账户),专用账户名称:“承包企业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一旦开设,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应及时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明确三方监管职责。承包企业每月10日前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每月15日前足额拨付人工费,额度不得低于工资支付表的工资总额。

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发放“月结月清”制度。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对退场的农民工或用工不满一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前完成工作量核算,并于当月完成工资支付,签订《退场确认书》。

每300名工人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

《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大治理力度,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劳资专管员”制度,每个项目工地均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配备比例:每300名工人配备1人。主要从事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台账资料整理、按规定使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等工作。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与承包企业按时结算,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工程竣工时尚有农民工工资未结清的,不予办理工程款支付审核材料,暂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发包、承包等环节违法行为的认定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重点打击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或者自然人的转包、分包问题,做到“发现一批、打击一批、曝光一批”。

分包单位在使用劳务外包班组或零工市场工人时,要与劳务班组书面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完成工作任务需要的工种、人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严禁边施工边签协议,严禁口头约定,严禁将农民工工资由班组长发放。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联合处置机制,形成根治欠薪合力。成立市建筑领域清欠工作专班,负责处置信访案件、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上级督办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和需要提级办理的案件。

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视为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征求意见稿》提出,强化工作举措,推动欠薪矛盾化解。对信访渠道获取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线索,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流转处置。

对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程款和人工费混杂,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企业应当依法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视为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承包企业以相关款项已用于购买原材料、租赁设备等,剩余款项不足以支付工资为由拒绝清偿的,相关部门可视情以建设单位已拨付工程款为证据材料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劳务分包企业(或“包工头”)已收到承包企业(或分包单位)拨付的劳务费,未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以借款给农民工名义与农民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后又以农民工工资未发放、相关款项挪作他用为理由主张讨要农民工工资或怂恿农民工讨薪的,可根据证据材料认定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由人社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对“包工头”将已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中的工资取出占为己有,或将已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要回,导致农民工讨薪的,公安机关应介入侦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爱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