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宁宁 孟凡夫
一、 审批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
(二) 《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
二、 受理机构
(一)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室受理。
三、 决定机构
(一)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四、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六、 申请材料目录
(一) 需在线填写的材料
1. 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2.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 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1)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公司相关负责人社保证明或从业人员的其他证明材料(出具单位:社保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
4.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5. 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7. 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公司盖章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所有承诺书,企业在领取《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时一并提交。书面材料详见领证通知。
七、 申请表单填写说明
(一) 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按公司拟开展业务的服务项目、目标用户等进行勾选。
(二)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 公司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应与上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载明内容一致。
2. 注册地址与主要办公地址应一致。
3. 公司性质勾选“外商投资”的,应已取得并上传《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4. 公司固定电话如填写,应真实有效。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载明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举出本次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
(三) 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1.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所属行业:指公司成立至今的主营业务,若公司成立至今未开展业务可选择“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 许可负责人:是指公司应设立专人专岗的许可相关事项负责人,负责本次申请及日后的政府工作对接,此负责人应相对稳定。
3. 法定代表人、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手机和邮箱应真实有效且常用,手机号码应已完成实名制。
4. 身份证:应上传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5. 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应为本次许可提交时一个月以内开具的,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缴纳主体应为申请者本身。社保证明需包含以下要素:公司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缴纳社保期限、社保部门公章等。若公司所在地社保网站可在线核验社保证明,请提交可以核验的社保证明(如带有校验码、防伪码、验证码等),应在查询的有效期限内。只需上传表单中填写的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证明。
(四)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A.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
网络与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工作职责为:对机构内的信息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分管信息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姓名;
工作职责为:对企业内信息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上述两项请全部填写)
B.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企业需设置或指定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如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信息安全工作组、信息安全部等),负责本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主管部门、配合部门;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b.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c.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上报制度,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d.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教育培训以及考核制度;
e.违法有害信息监测处置制度和技术手段建设(如申请信息服务业务,此项必须体现);
f.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2.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质至少应包括:
A.人员名单: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B.归属部门:信息安全部、网络安全部、运维部等;
C.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制定和执行检查;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上报;
网络与信息安全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落实;
违法有害信息监测处置(如申请信息服务业务,此项必须体现);
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如定期开展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等;
用户信息保护工作落实等;
D.全职或兼职:全职/兼职
E.资质情况等:是否取得CISP、CISSP、CISA等资质以及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测评师。
企业所列人员必须包括“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两方面相关责任人员(可兼任)。
(五) 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1. 股东追溯是否涉及外资
(1)申请者追溯到任何一级股东均无外资时,选择“无外资成分”,下载模板并上传《股东追溯不涉及外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签署日期)原件扫描件。
(2)若选择“含外资成分(已取得商务部批准证书)”,应已取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且其载明的信息应与现状相符,下载模板并上传《外资股东及股比无变化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签署日期)原件扫描件。
(3)若选择“含外资成分(适用内资审批程序)”,请填写《外资基本情况表》,下载模板并上传《外资股东已完整追溯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签署日期)原件扫描件。
2. 一级股东股权情况
(1)申请者为非上市公司时,应填写全部现行股东,且应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内容一致,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载明内容不是最新情况,请先更新工商系统信息(已持证企业涉及外资的股东变更除外)。
(2)申请者为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时,应填写前十大股东,前十大股东填写内容应与巨潮资讯网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最新披露内容相一致。
(3)一级股东股权情况栏目要求:股东名称应精确填写全称;股东性质和相关证照要求如下:
1) 境内自然人: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2) 境内法人及其他组织(非上市企业):如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3) 境内法人及其他组织(上市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截图,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中最新一期披露的十大股东截图。
4) 境内法人及其他组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等):
①机关法人(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②事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
③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
5) 境外自然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证件原件扫描件。
6) 境外法人及其他组织:公司注册国颁发的企业登记相关证照(相当于我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7) 当申请者为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时,前十大股东的股东性质应选择外资持股、内资持股或合资企业。填写前十大股东后,剩余股东名称填写为“其他”,股东性质选择“内资持股”。其前十大股东中涉及基金、保险、信托、自有资金、社保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类的,该股东无需提交证明文件;前十大股东中涉及其他类型股东的,按照上述六种类型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3. 申请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1)需包括营业执照信息、股东(/发起人)及出资信息两部分,截图信息应为公司最新信息,股东涉及多页时应多页完整截图。如为“股份公司”,现有股东和发起人不一致时,可提交最近一次工商企业年报相关信息。如现有股东和年报信息也不符,可提供最近一次的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需全体新旧股东签字/盖章。
(2)申请者为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时,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截图,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中最新一期披露的十大股东截图。
4. 间接股东追溯
(1)只有选择“含外资成分(适用内资审批程序)”时,需要填写间接股东追溯栏目,点击进入股东追溯页面,绘制树状股东结构图。
一级股东必须绘制。二级及以上股东,如向后追溯不含外资,可不继续绘制;如向后追溯含有外资,只需继续绘制含有外资的链条。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如含有外资应继续追溯。
(2)间接股东绘制要求:
①股东名称:所有股东名称应精确填写全称。
②股东性质及相关证照:同一级股东要求,如是外资股东可不提交相关证照。
③资本来源地:指外资股东注册地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德国、香港、澳门等。只有当股东性质选择了“境外自然人”“境外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外资持股”时需填写“资本来源地”。
④持股比率:每级股东必须填写。
⑤证照号:境内外自然人填写身份证明证件号码;境内外法人及 其他组织填写注册号/登记号。如无法获得股东证照号,可不填写,系统能够自动生成。
(3)若某股东在境外上市或境内B股上市,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或境内B 股股份整体作为外资,需绘制出来,股东名称填写“XXX 公司H股(或美股,B股等)流通股”,股东性质选择“外资持股”,证照号填写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代码,资本来源地填写上市地所在的国 家或地区,例如H股上市,填写“香港”。
5. 外资股东及股权比例 间接股东追溯完毕后,此处系统自动生成“外资链”和“外资情况表”。
(六)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下载模板后,参考模板最下方说明填写承诺书抬头。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后上传扫描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涉及该业务的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认真阅读承诺书。
(七) 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者如存在下列情况,应上传相关承诺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公司盖章)原件扫描件。
1、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上传《依法经营特定电信业务承诺书》 。
(1)本次申请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2)本次申请国内多方通信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3)本次申请的业务种类大于等于4个业务
(4)公司名称中带有“交易所、交易中心、支付、借贷(以及 P2P谐音)、众筹、基金、保险、信托、证券、金融、约车”等关键字,或线下传统行业的申请者(如:药厂、旅行社、驾校、人力资源、燃气、牧业、房地产、家政、保洁、线下连锁店等)。
2、存在下述情形的,上传《注销省内业务经营许可承诺书》。
(1)在省内已持证,现申请跨地区重复业务经营许可的,请上 传《注销省内业务经营许可承诺书》。如:已持有广东省SP经营许 可,现申请全国SP经营许可,应承诺注销广东省SP业务经营许可; 又如:已持有广东省IPVPN、SP经营许可,现申请北京、广东IPVPN 经营许可,应承诺注销广东省IPVPN业务经营许可。
(2)在省内已持证,现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了《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请上传《注销省内业务经营许可承诺书》,以及已经在系统中提交的注销省内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任务截图。
3、受到电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未满三年的,请上传《守法诚信经营特别承诺书》。
4、申请 IDC、CDN、ISP 业务的(含变更增项),请上传《互
联网网络接入服务特别承诺书》。
5、 已持有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6年3月之前的, 且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写法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不一致的,请上传《换证申请书》。
6、申请国内呼叫中心业务的,请上传《骚扰电话禁呼承诺书》。审核人员要求公司提交的其他情况说明、承诺、证明材料等,请在此上传。
八、 增值电信业务办理基本流程
(一)注册登录系统申请者应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注册登录,在该系统内提交申请。
(二)在线填写表单
申请者需在系统真实准确地填写表单信息,按照要求上传有效材料。申请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审核
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将对申请者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预 受理、预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会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者需详细阅读各表单及附件的审批备注,按照备注要求认真修改并尽快提交。
(四)发放受理通知书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在系统中对其发放电子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受理后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受理后审查,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予以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名单及领证通知将公布于《电 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通知公告”栏目,申请者按照通知要求前往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领取时,企业一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九、 办理时限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 审批结果
决定书类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一、 结果送达
1.结果通知:审批结束后,领证通知将公布于《电信业务市场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首页“通知公告”栏目,并有(12381)电话通知申请者领取。
2.送达时限: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领取手续:领取人需携带相关证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领取: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法定代表人领取:领取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领证授权委托书及领取人身份证原件。
十二、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企业可登录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程。 2.结果公开查询方式一:申请企业可登录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公示结果。具体访问路径如下:打开政务服务平台,点击“查询服务”—“结果查询”—“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类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方式二:申请者可访问《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https://tsm.miit.gov.cn)查询公示结果。在页面中间导航栏输入公司名称即可搜索结果。还可在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各批领证企业名单。
十三、 总结
在申请ICP证提交材料要求多而繁杂,且有次数限制,为此,请申请者务必严格按照其要求落实,争取早日成功。ICP证和聚合支付牌照申请咨询服务,请致知乎金融牌照并购专栏方式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