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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怎么办理居留许可证?

作者:「」

发表于:2023-07-15 20: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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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二)受理。

应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签证证件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三)审核。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四)决定。

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签发相应类别的居留证件。

二、涉外婚姻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特别提供哪些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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