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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政策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的条件是什么呢?

作者:「」

发表于:2023-07-17 07: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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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的条件是什么呢?又分哪些情况呢?下面由小陇带您了解一下。

  首先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其次办理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移接续办法也存在差别。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至业务经办启动期间(准备期),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原调出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应将预扣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新制度实施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业务经办启动实施后,1、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金;2、参保人员跨省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步转移职业年金关系和职业年金基金,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3、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审核/陈晓彬    编辑/李倩    供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