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备案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新增网站备案流程(见图1):
(一)网站主办者提交备案材料。
网站主办者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材料。
(二)接入提供者核实网站备案信息。
接入提供者通过“企业系统”核实网站备案信息,在确认备案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并已开展真实性核验工作的前提下,增添接入信息,留存备案信息相关材料,并上报省级系统。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应当督促网站主办者修改相关信息,信息真实规范后方可上报省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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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信管理局审核网站备案信息。
1.省级系统自动核查。省级系统先对接入提供者上报的信息进行自动核查,存在问题的,将备案信息由接入提供者退回网站主办者。没有问题的,如网站主体在本地,进入本省审核流程;如网站主体在异地,转网站主体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
2.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人工审核。工作人员在“省级系统”审核备案信息,查阅接入提供者提供的真实性核验单位及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号和备案密码将发送至网站主办者邮箱和手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审核不通过的,接入提供者应及时通知网站主办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或补报信息后方可再次提交备案。
(四)凭备案编号开通接入网站。接入提供者在收到系统反馈的备案编号后,才能为网站开通接入服务。
(五)对于多接入的网站,网站主办者首次报备只能选择一家接入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待取得备案编号后,再利用备案编号和备案密码由其他接入提供者在其企业系统中添加接入,并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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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网站备案变更的流程(见图2):
(一) 网站主办者提交备案变更信息申请。
变更网站主体、网站负责人及联系信息、网站信息:网站主办者通过企业系统变更网站主体、网站负责人及联系信息、网站信息给其接入提供者,或由接入提供者代为变更网站主体、网站负责人及联系信息、网站信息。
变更接入信息:由网站的接入提供者对网站接入信息进行变更。
(二)接入提供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如变更网站主体、网站负责人、新增接入信息、新增网站的,应重新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在确认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提交省管局审核;如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接入提供者要求网站主办者重新填报或补充相关信息。
(三)省级系统先对接入提供者上报的信息进行自动核查,存在问题的,将备案信息由接入商退回网站主办者。没有问题的,如网站主体在本地,进入本省审核流程;如网站主体在异地,转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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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对变更后备案网站无接入信息的,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予以注销网站备案。
第二十条 含前置和专项审批的ICP备案流程:
(一)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获得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网络文化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履行ICP备案手续前应获得相关前置审批和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
(二)网站主办者获得前置审批和专项审批部门批准后,按本细则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相关流程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接入提供者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影印件,审批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由接入提供者留存备查,原件由网站主办者留存备查。
(三)前置审批部门可以查看前置审批网站备案信息以及前置审批文件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核验前置审批文件的真伪,并填写核验意见。
(四)涉及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但未提交审批文件影印件的,不予备案。经前置审批部门确认文件不属实的,由通信管理局凭前置审批部门核验意见予以注销备案或退回申请。
(五)对于已获得备案编号的网站,如需增加前置或专项审批内容的,需向接入提供者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及复印件或影印件,由接入提供者发起备案变更,审批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由接入提供者留存备查,原件由网站主办者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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